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8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885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 周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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