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81號原告 劉達安 原名 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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