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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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徐 紳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從事看護工作,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收入切結書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2,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152,000元,清償成數為25.26%(1,152,000÷4,560,786*100%=25.26%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8,000元,已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8,000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年清償額│││(新台幣)││額││├─────┼─────┼────┼────┼─────┤│花旗銀行│44,708│0.98%│118│11,328│├─────┼─────┼────┼────┼─────┤│台北富邦│90,191│1.98%│237│22,752│├─────┼─────┼────┼────┼─────┤│國泰世華│564,784│12.38%│1,486│142,656│├─────┼─────┼────┼────┼─────┤│兆豐銀行│151,290│3.32%│398│38,208│├─────┼─────┼────┼────┼─────┤│匯豐銀行│541,838│11.88%│1,426│136,896│├─────┼─────┼────┼────┼─────┤│板信銀行│67,929│1.49%│179│17,184│├─────┼─────┼────┼────┼─────┤│聯邦銀行│187,930│4.12%│494│47,424│├─────┼─────┼────┼────┼─────┤│元大銀行│111,665│2.45%│294│28,224│├─────┼─────┼────┼────┼─────┤│萬泰銀行│323,782│7.1%│852│81,792│├─────┼─────┼────┼────┼─────┤│台新銀行│1,065,438│23.36%│2,803│269,088│├─────┼─────┼────┼────┼─────┤│大眾銀行│102,694│2.25%│270│25,920│├─────┼─────┼────┼────┼─────┤│玉山銀行│127,789│2.8%│336│32,256│├─────┼─────┼────┼────┼─────┤│中國信託│346,571│7.6%│912│87,552│├─────┼─────┼────┼────┼─────┤│永豐銀行│66,436│1.46%│175│16,800│├─────┼─────┼────┼────┼─────┤│日盛銀行│767,741│16.83%│2,020│193,920│├─────┼─────┼────┼────┼─────┤│債權總額│4,560,786│清償總額│12,000│1,152,000│├─────┼─────┼────┼────┼─────┤│清償成數│25.26%││││└─────┴─────┴────┴────┴─────┘附件二:更生債務人生活條件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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