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梁家華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1年度易字第44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6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
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梁家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7號判處罪刑,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上訴駁回確定。本院上開判決並未就聲請人所涉竊盜之犯罪事實為實體審理,所為之判決即屬程序判決,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係為實體判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