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世賢 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被告 趙永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萬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素月、趙永青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沅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7日邀同被告蔡素月、趙永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約定授信種類為國內信用狀融資及進口物資融資,借款額度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0年6月
2日起至101年6月1日止,立約人得循環動用,凡於各筆信用狀項下經原告墊付之匯票款,得由立約人單獨申請及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申貸短期性放款,以抵償該信用狀項下之款項,每筆借款期限、利率、償還方式皆依「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所載約定為之,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凡逾期償付本息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富沅公司遂依據上開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分別於⑴100年10月14日申請借款175萬元,約定於101年4月11日到期;⑵100年10月17日申請借款290萬元,約定於101年4月14日到期;⑶100年10月19日申請借款291萬元,約定101年
4月16日到期;⑷100年10月25日申請借款644萬元,約定101年4月22日到期;⑸100年11月9日申請借款427萬元,約定101年5月7日到期,上開五筆借款皆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清償。詎料被告富沅公司於100年11月16日即發生無預警停業,依被告立具之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
乙、一般條款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立約人因管理、營運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之客觀情事,致債權有無法全部受償之虞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抵銷被告之存款後,截至100年11月16日上開五筆借款共計尚欠本金17,980,237元,原告已於100年11月16日向被告催告限期清償,惟被告仍未清償債務。而該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
乙、一般條款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契約涉訟時由鈞院管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980,23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富沅公司、蔡素月、趙永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1份、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5份、催告函1份等影本為證(卷第8至22頁),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合計17,980,2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
┌──────┬────┬─────┬───────────┬───────┐│本金金額│週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備註││(新台幣)││(民國)│(民國)││├──────┼────┼─────┼───────────┼───────┤│1,460,237元│4.80%│100年11月│自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綜合授信額度:││││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20,000,000元。││││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超│申請動用借款金│││││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額1,750,000元│││││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00,000元│4.80%│100年11月│自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綜合授信額度:││││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20,000,000元。││││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超│申請動用借款金│││││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額2,900,000元│││││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10,000元│4.80%│100年11月│自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綜合授信額度:││││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20,000,000元。││││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超│申請動用借款金│││││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額2,910,000元│││││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440,000元│4.80%│100年11月│自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綜合授信額度:││││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20,000,000元。││││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超│申請動用借款金│││││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額6,440,000元│││││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270,000元│4.80%│100年11月│自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綜合授信額度:││││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20,000,000元。││││償日止│者,按左列利率10%;超│申請動用借款金│││││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額4,270,000元│││││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17,980,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