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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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告 曾國泰
賴銘國民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協順 被告 陳柔廷
游雅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彭蜀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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