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麟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麟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至4、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2至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4年4月17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5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編號7至8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5月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5月、1年6月、5月及附表編號9至13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1年1月、3月、3月加計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各罪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6件、施用第二級毒品6件,且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間密集於102年9月至103年3月間,顯示其係於短期間內各多次觸犯性質相同之罪名,本院審酌刑法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此部分從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作為定執行刑之基準,較諸各罪間單從刑度數字為加總評價,更接近刑罰規範的目的,爰參酌受刑人於短期間內為附表編號1至12所示犯行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受刑人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等立法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2至13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所示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8日│102年10月12日│102年9月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583號等│第2583號等│第2583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577號(編號1至2應執行│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有期徒刑1年6月)│6578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1日│102年11月24日│103年2月4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583號等│第425號等│第42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26日│103年8月4日│103年8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646號(編號5至6應執│││6578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4日│103年2月3日│103年3月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25號等│第425號等│第108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605號│103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8月4日│103年8月4日│103年7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647號(編號7至8應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行有期徒刑5月)│12432號│└──────┴───────────────────────┴───────────┘┌──────┬────────┬────────┬────────┬────────┐│編號│10│11│12│1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7日│103年2月15日│103年2月15日│103年1月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87號│毒偵字第811號│毒偵字第811號│偵字第58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1067號│1080號│1080號│115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6日│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104年2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1067號│1080號│1080號│1150號││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30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4年3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433號│執字第14740號│執字第14741號│執字第49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