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國柱前於⑴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⑵於同年間再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經本院就上開⑴、⑵二罪以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102年4月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0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9月2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