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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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6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陳仕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司促 字第 9668 號其他文書(107.04.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豐簡 字第 378 號(107.09.28)[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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