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48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周村來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周村來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分六期,於97年10月28日給付壹萬伍仟元,其餘自97年11月16日起至98年3月16日,於每月16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並簽發本票五張於簽署本和解筆錄時當場交付原告收訖,不另給據,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