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q○○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甲R○○○
號p○○Y○○丁○○○Q○○C○○○宙○○○庚○○○甲a○甲c○甲P○甲O○壬○○辛○○甲o○○甲天○甲己○甲辛○亥○○○甲E○乙F○N○○甲Q○○
之16號H○○G○○F○○v○○T○○甲癸○q○○黃○○○
樓戌○○○玄○○○X○○I○○
號甲午○甲壬○甲乙○涂陳阿哖甲r○甲l○乙J○甲T○B○○○
號d○○z○○乙I○甲d○
號乙G○M○○
之2號L○○J○○乙H○E○○P○○
號午○○A○○
之1辰○○卯○○己○○巳○○寅○○○申○○丑○○酉○○K○○
號乙子○
之1甲黃○
號D○○
2甲y○e○○
號U○○上一人訴訟代理人r○○被告t○○
2號乙戌○甲丙○乙申○甲U○乙丙○乙己○乙B○乙C○
0號甲甲○○乙甲○甲F○○甲○○甲N○甲x○甲s○甲w○y○○乙○○○甲v○
0號V○○甲V○
樓乙K○乙地○
2號甲u○天○○○宇○○○地○○○甲t○m○○甲b○Z○○乙E○甲寅○甲z○甲地○乙辰○乙亥○
6號甲j○乙A○甲A○乙天○甲H○a○○乙玄○乙黃○R○○乙壬○乙巳○甲C○乙丑○甲B○乙癸○甲S○乙丁○乙宇○
號乙子○乙庚○乙酉○
號乙辛○乙宙○
6S○○乙D○
9號n○○
1弄2號乙午○i○○
二段85W○○甲k○甲L○乙寅○甲戌○甲I○j○○甲子○c○○甲宇○甲D○甲h○w○○s○○
號o○○l○○甲辰○甲未○
號甲Z○甲Y○甲X○丙○○○未○○b○○
3號甲庚○甲m○○甲f○
號癸○○○甲q○
號4樓甲p○
劉翟笙 甲M○u○○h○○k○○甲丁○甲巳○甲亥○甲申○y○○乙戊○甲i○○子○○乙未○乙卯○乙乙○甲酉○
號甲戊○f○○甲玄○甲宙○甲e○g○○甲J○O○○○甲n○甲g○甲G○甲丑○甲卯○
號x○○
號甲M○甲W○甲K○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台幣139,688元,並經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豐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