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洪圳鎰
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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