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竊盜│徒刑│自八十九│基隆地││年度易字│..││執丙││年三月二│檢署│基隆法院│416號│││號│八月│十一日至│偵1418││..│││││八十九年│、2233│││││││五月二十│號│││││││八日│││││├────┼───┼────┼───┼────┼─────┼────┤│毒品│徒刑│八十九年│高雄地││年度基簡│.9.││執丙13││九月二日│檢署│基隆地院│字第538號│││03號│五月││毒偵74││.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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