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 古新發 被告 宋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