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8號具保人兼被告 吳耀興 上列具保人兼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耀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耀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毛彥程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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