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漢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照元 因99年度訴字第245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3,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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