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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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王雲鶯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若未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對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其自不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6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門牌號碼南投縣名間鄉○○村○○巷00號3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聲請人於民國72年間出資興建,有聲請人於系爭建物一樓地板標示之興建時間可證,當時執行債務人 陳俊鑫 年僅10歲,並無金錢得興建房屋,系爭建物應為聲請人所有。且聲請人已年邁無謀生能力,系爭建物係供聲請人與孫子共同居住,而系爭執行事件並未將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一併拍賣,惟系爭建物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不同意拍賣系爭建物,且如強行拍賣,聲請人將馬上收回土地,並請得標人立即將系爭建物遷移他處。為此,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建物之拍賣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執行事件通知影本與系爭建物樓梯照片各1件為證,惟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1636號執行卷宗,並向本院民事庭及簡易庭分案室查詢之結果,聲請人並未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亦無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茲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件在卷可憑,本件顯未該當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得停止執行之要件,是聲請人請求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之拍賣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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