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59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吳燕蘋 債務人 許雅筑 (即 許嬴勲 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碧雯 (即許嬴勲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雅琳 (即許嬴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嬴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