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被告 鍾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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