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