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81號
原告 蔡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秀麗 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年籍資料、住居所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僅記載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萬元,是否有誤?且原告並未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本件所據以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實體法上依據之法律關係,以及聲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