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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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玉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度執字第五五四二號、一○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玉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唐玉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二號、一○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五一○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