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債權人 張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莊英俊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