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翁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10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翁明清於民國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2,000元,約定自92年5月27日起至96年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14日止累計313,437元未給付,其中159,103元為本金;144,147元為利息;10,1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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