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898號債權人 陳碧雲 債務人 蘇家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家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蘇永男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蘇永男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蘇家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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