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木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7
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