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沙小字 第9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佳鴻
被   告  蘇進德蘇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苗栗縣苑裡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