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0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穆椿松
凌蘊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穆椿松、凌蘊馨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經查,相對人穆椿松、凌蘊馨之財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2,110,202元及2,259,710元,合計44,369,91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4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