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崑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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