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劉芳妤起訴時,訴
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8年12月12日具狀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00元,
及自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非「早餐店殺手」,亦無「早餐店殺手」之
不當行為,詎被告未經查證,以「早餐店殺手」毀謗字詞及
誇張不實標題對原告為報導,並將該報導新聞上傳網站讓人
觀閱、轉載,毀謗原告聲譽及工作權益,致原告身心受創及
無法找尋工作維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100元,及自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
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
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我國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
,均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
係法人之行為,倘其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且合於民法所定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法人自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法人雖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因其本身不能自行活
動,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
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
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
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
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觀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早餐店殺手」稱呼原告,並將該報
導新聞上傳網站讓人觀閱轉載等情,業據提出Google搜尋列
表、蘋果新聞網、三立新聞網、Yahoo!新聞等件為證,縱
為屬實,惟被告係法人,其雖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因法
人本身不能自行活動,必須藉由機關之設置,作為其活動之
基礎,亦即法人透過其所設置之機關,即得表達意思及實施
行為。法人之機關,如董事、清算人、重整人,乃居於法人
代表人之地位,則代表人所為之行為,不論為法律行為、事
實行為或不法行為,均屬法人之行為,其法律效果直接對法
人發生。另觀諸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
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
負賠償責任」意旨甚明,故法人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
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然原告泛稱被告以不實新聞及誇張不實標題對原告為
毀謗報導,並將報導新聞上傳網站讓人可點閱轉載,毀壞原
告聲譽及工作權益,致其身心受創及無法找工作維生云云,
卻未主張及舉證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其他有代表權
人之人或受僱人,如何因執行職務致原告發生本件之損害,
依上開說明,是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
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100元,及自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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