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九三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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