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新平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刑事案號: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新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新平前因傷害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二年八十七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五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許更犯傷害罪,經本院台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再經本院合議庭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二號上訴駁回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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