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一號
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相對人即上訴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十二樓訴訟代理人 董安丹 律師
顧慕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張昌邦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殷文俊 於本院判決前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變更為張昌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經聲明人聲明由張昌邦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是本件應由張昌邦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