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59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博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現金卡約定書清晰版。
二、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8.25%或15%,請敘明之)。
三、債務人林博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