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翊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翊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翊瑋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高翊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20日│105年7月間起至105年11│106年1月30日││││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速偵字第671號│105年度偵字第24600號│106年度速偵字第13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89號│106年度簡字第57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106年3月21日│106年3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89號│106年度簡字第575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臺中地檢│││6171號(已執畢)│106年度執字第3202號│106年度執字第8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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