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炎明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4,900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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