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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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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