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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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磊洲砂石實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