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03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在宜蘭金六結郵政90708附020號信箱部隊服役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0號,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429號、93年度偵字第78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7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請求宣告緩刑云云。惟查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而被告曾於92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4年3月25日執行完畢),不符緩刑條,自不得宣告緩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