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三號),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未預納裁判費,且未遵行補正,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裁定駁回,並命其負擔程序費用後,聲請人數度聲請補充裁判,本院先後以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O號、四六三號、五九三號裁定予以駁回,並命其負擔程序費用,經核均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裁判脫漏之情事,乃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判,自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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