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告宏宇生活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安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