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認犯嫌重大虞逃,惟無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判決確定發交執行(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五七號),而對被告甲○○住所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傳拘被告無著,且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但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此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傳票送達證書三紙,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十月三十日之拘票二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被告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丙○朝土緝字第六一九號通緝之通緝書在卷可憑。而認被告甲○○顯已逃匿,請求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