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7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洪文智 被告偉新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即清算人)被告敏捷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志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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