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2號上訴人 彭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登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萬72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