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邱奕凱 被上訴人 錢定煊 煊
錢恩婕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錢煥棋
黃芊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萬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392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