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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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忠雄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7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