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本院109年度婚字第10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34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