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述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啓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萬6,072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45萬8,000元(計算式:140*74700=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15萬6,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