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56號原告 廖婷 被告 戴豪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