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聖傑受刑人楊智評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100年執更卯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聖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評因重利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吳聖傑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楊智評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楊智評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吳聖傑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智評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吳聖傑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該受刑人到案後,聲請易科罰金並分二期繳納,經檢察官准許後,於民國100年1月26日當場繳交易科之第一期罰金25,000元,檢察官並當庭諭知受刑人第二期應於100年2月25日前到署繳納第二期罰金34,000元,惟該受刑人並未依檢察官面告到場之期日按時前往繳納罰金,經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拘提未獲;且檢察官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檢察官訊問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保證人函文暨該函文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